为办好首例仲裁诉讼对接案件,自贸区法庭把这个工作室的“三步”走得既稳又准
浦东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于2019年9月26日在自贸区法庭正式揭牌成立,搭建起一个仲裁、调解、诉讼相衔接,集外国法查明、翻译、公证等专业辅助职能为一体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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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一经成立,就得到中国教育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浦东电视台、浦东时报、上海法治报等大批媒体的报道关注。
工作室成立后,以实现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为目标,在调解与诉讼程序对接的经验基础上,将诉讼与仲裁程序的融合与转换作为探索核心,积极寻求“一站式”解决纠纷的落地路径。
▲ 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流程图
近日,一个看似普通的公司增资纠纷引起了工作室的注意。该案系争增资协议中,当事人约定了“因增资协议引发的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原告以该协议尚未成立、仲裁条款亦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浦东法院提起了诉讼。
从诉讼立案的角度而言,在无法确定系争协议在实体上是否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原告就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从仲裁立案的角度看,该案中的仲裁条款又符合仲裁条款明确、真实、合法等生效要件。
为给当事人最佳的司法服务,实现这起涉外商事纠纷从诉讼到仲裁的成功对接,工作室实施了“三步走”的方案。
工作室经过研究,认为有必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重新明确。2019年12月19日上午,该案主审法官徐劲草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进行谈话,上海仲裁委员会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在线参与,并实时提供专业意见。徐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在工作室的程序对接环节,法院仅处理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仲裁机构亦发表了管辖意见,明确该案符合仲裁立案条件,可以通过法院向其直接移送的方式进行立案。但原告仍然表示,因其坚持认为系争合同不成立,出于自身逻辑,故认为包含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不发生效力;被告则表示,其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故认可仲裁条款的效力。可见,在本案中,因合同效力问题恰好成为争议焦点,影响了双方达成一致仲裁意愿。
▲ 徐劲草法官组织谈话,仲裁机构在线参与
因双方对仲裁形成合意的阻点在于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歧,在分析客观事实后,徐法官进一步向双方释明,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效力的意见并不影响其后续对整个案件的意见表达。法官还对仲裁与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劣势、仲裁流程与仲裁规则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积极引导双方达成新的仲裁合意,并建议原告在仲裁机构成功立案后及时向法院撤回起诉,以便于将案件程序对接成本降至最低。但双方均出于坚持各自对系争合同效力的主张,无法在承认仲裁条款效力或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之间达成一致。
▲ 仲裁与诉讼对接相关材料
出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徐法官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院将对本案的管辖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但为了便利当事人实质性解决纠纷,真正发挥“一站式”作用,工作室与仲裁机构再次进行了沟通与对接,以确保该案当事人在法院依法处理该案后,如果选择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在立案方面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证据材料认定仲裁条款有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仲裁与诉讼程序对接流程图
本案为工作室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涉及诉讼中与仲裁衔接流程的案件,也是工作室首次实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仲裁机构的全面对接。工作室对本案的处理过程,在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框架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并凸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以此为基础,同步体现出支持仲裁与便利当事人的纠纷解决理念,是对一站式纠纷解决流程的有益探索。
延伸阅读
◆ 立案管辖审查的范围:在一些案件的管辖确定上,无法仅对程序要素进行审查而绕过实体要素。实际上,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实体要素的管辖确定亦广泛存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较为典型,该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属于完全的实体要素,即依照本条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首先审查并判定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边界:随着国际商事仲裁需求的扩大,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近年来出现适用范围扩大的趋势。在“最大限度有利于仲裁”“仲裁友好型司法”等观念的引导下,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也呈现扩张趋势。但仲裁条款毕竟是商事合同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不应突破合同本身成立、生效的相关规则。故在商事合同成立与否成为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成为判断仲裁条款效力的关键依据。
本文作者:秦男
图片来源:杨赫然、秦男
责任编辑:陈卫锋